江北区建北社区谢中柏:本社区一母亲带着孩子再婚,居住在现任丈夫的房子里。现在她去世了,而她的丈夫想再婚,并想卖房,欲赶走孩子。请问:孩子有权讨回居住权吗?
主持律师沈仁刚: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而非血亲关系。随着孩子母亲的去世,继子与继父的关系也随之消亡,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为孩子的生父。当孩子生父去世或无法抚养时,应由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,如都无法抚养的,也无其他人收养的,应由当地儿童福利院承担抚养义务。故本案孩子无权向继父讨回居住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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