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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买卖发生纠纷 共有人可单独起诉

2006年10月19日   解放日报  


    黄律师:
  去年,我和弟弟共同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。按照开发商的广告描述,我们所购房屋前面应该是一幢11层的住宅楼。如今,开发商违反广告承诺,把我们屋前的住宅楼由11层改为20层,严重影响了我房屋的采光、通风。为此,我决定把这件事情告到法院,但弟弟却不愿采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。故来信请问,作为房屋的共同权利人之一,我能否单独提起诉讼?     

——读者:何先生

    何先生:

  我国《宪法》规定,诉讼权是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基本途径,是神圣不可侵犯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下简称《意见》)第56条规定,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,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,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。也就是说,你有权就开发商擅自增加楼房层高的问题单独提起诉讼,由法院将你弟弟追加为共同原告。另外,《意见》第58条规定,应当追加的原告,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,可不予追加;既不愿意参加诉讼,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,仍追加为共同原告,其不参加诉讼,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。也就是说,如果你弟弟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,即明确表示不追究开发商责任的,可以不追加为共同原告;如果他既不愿意参加诉讼,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,仍要追加他为共同原告,他不参加诉讼,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。

  根据上述分析,如果你弟弟声明放弃实体权利而没有被追加为共同原告,你诉讼中所请求的权利(如赔偿钱款)并不会被分割,诉讼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也将由你一人享有和承担。此外,你弟弟也不能就此事再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如果你弟弟不放弃实体权利,他就是共同原告,即使不参加诉讼,诉讼中所涉及的权利及义务(如诉讼费)也是由你和弟弟共同享有和承担。

  (作者黄可磊系本刊法律顾问、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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